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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异地环保检测申请办事指南
2016-07-05 13:41     (浏览:)

事项名称

机动车异地环保检测申请

事项编码

522600009750836007-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受理部门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现场办结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窗口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网上申请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日博官网365.tv窗口进行申请

 

设定依据

1

法定依据

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

依据描述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

法定依据

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

依据描述

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记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可申请进行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验,其检验流程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申请条件

我州注册的机动车长期在异地行驶,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回州内进行检验。

申请材料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要   求

法律依据及描述

1

机动车异地环保检测委托申请

1.提供原件1份。

环保部《关于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环保部《关于印〈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记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可申请进行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验,其检验流程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2

车主行车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1.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环保部《关于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收    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依据描述

特殊环节

有否特殊环节

是否收费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流   程

步  骤

受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受  理

杨生丽

当场办结

现场办结

申请材料齐全。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步  骤

环  节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审查与决定

审核

杨生丽

现场办结

申请材料齐全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审批

杨生丽

现场办结

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内容正确。

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步  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许   可   结   果

颁证与送达

杨生丽

当场办结

现场办结

加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公章

审批公示

不需公示

年审或年检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咨    询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投    诉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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