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网站 ·设为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政务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划计划 | 法律法规 | 污染控制 | 环境监测 | 环境监察 | 项目审批 | 自然生态 | 建议提案办理 | 环保信箱 | 在线调查 | 网上征集 | 在线访谈 | 曝光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行政体制>>办事指南>>正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2016-07-05 13:19     (浏览:)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编码

522600009750836003-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部门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窗口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网上申请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日博官网365.tv窗口进行申请

设定依据

1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依据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依据描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法定依据

《关于委托组织开展部分中央扩大内需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05号)

依据描述

一.将已经我厅审批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述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给建设项目所在的市(州)环境保护局,请市(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组织开展。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15〕269号)中规定由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2、《关于委托组织开展部分中央扩大内需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05号)中,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由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材料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要   求

法律依据及描述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1.提供原件一式10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或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申请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

3.申请表填写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含电子文档或电子光盘) 

 

 

1.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竣工验收调查机构提供,一式6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

 

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1.提供原件1份; 2.须注明建设项目是否出现擅自重大变更等环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直接在申请上签署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4

 

 

 

 

 

 

 

 

环保设施施工过程中涉及隐蔽工程的: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出具施工环境监理报告 

 

 

 

 

 

 

 

 

1.提供原件1份。;

2.需由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单位出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5

 

 

环评批复文件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6

 

 

 

 

环评批复明确建设项目在环保竣工验收前提供的材料 

 

 

 

 

1.提供原件1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1.提供原件一式10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

环评批复文件

 

 

1.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收    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依据描述

特殊环节

有否特殊环节

是否收费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特殊环节设定:受理公示、现场核查、会议讨论、拟审批前公示

依据描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流   程

步  骤

受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受  理

杨生丽

5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步  骤

名  称

组织人

所需时间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结      果

特殊环节

受理公示

杨生丽

不计入时限

公众

有无异议

步  骤

受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承办

肖美玲

15

2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步  骤

环  节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审   查   结   果

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

工作人员

不计入时限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县市环境保护局等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是否已完全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建设完成

步  骤

环  节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审核

审核

陆军

3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现场踏勘结论正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步  骤

环  节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审   查   结   果

特殊环节

会议讨论

工作人员

不计入时限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行政许可委员会成员

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专题会议纪要

步  骤

名  称

组织人

所需时间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结   果

特殊环节

拟审批前公示

杨生丽

不计入时限

公众

有无异议

步  骤

环  节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决定

决定

王永泮

3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现场踏勘结论正确;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同意或不同意审批

步  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许   可   结   果

颁证与送达

杨生丽

5

1

出具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公示

分受理公示、拟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

年审或年检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咨    询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投    诉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办事指南.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阅读  
 
  •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政府网站导航
友情链接
欢迎关注日博官网365.tv微信公众号 主办: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技术支持:黔东南信息港
黔ICP备05000359号 地 址: 北京东路11号 联系电话:0855-8221064